近日有网友反映,「医生在社交软件上回答一些医学问题后收取少量报酬,结果被罚三万」。
在大家的理解中,这不就是业余兼职吗?为什么也会被罚?今天带大家了解一下医疗从业者做哪种兼职,会违法。
并不是所有兼职
都被允许
医务人员的兼职范围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兼职都被允许,即使是在医生非工作时间内。
比如近日就有新闻报道,中山大学某附属医院某医生为方便病情沟通,加了患者及其母亲的微信,在一年多的时间内,这位医生共收取了患者通过微信发来的红包 48 次。共计 4800 元。
随后广州市卫健委对该医生进行了警告,并处以了 1.8 万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法律依据是《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在这件事情中,广州市卫健委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为非法收受财物。
医疗兼职
远远没那么简单
如开头所的,「医生在社交软件上回答一些医学问题后收取少量报酬,结果被罚三万」。
事情的具体过程我们不得而知,但根据中山大学某附属医院某医生的经历来看,大概率处罚的法律依据也是《医师法》的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甚至有读者反映,自己的医院明确规定,医生不得在外兼职。
图源:丁香人才公众号留言区
基于此,我们不得不发问,医生利用业余时间做点兼职,回答一些医学问题为什么总是会触及到有关法律法规呢?
相较于被定义的「违法所得」,「被加以处罚的行政罚款」似乎远远高于「违法所得」的部分。
甚至有部分医院,可能会因医生未经批准在外兼职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
为了进一步搞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再一次将涉及到医生执业的部分重新查阅,并将《刑法》中甚至关于非法行医罪的部分条款一一复习。
《医师法》的第三十条规定虽然在大的层面上,国家支持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医疗合作(类似于远程会诊),但限定的主体却是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
而对于医生在互联网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却有一个非常明显的限制条件: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才可以。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单位不同意医务人员在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咨询,你则不得进行相应的兼职。
对于大多数医疗机构而言,在法律层面上虽然国家鼓励,但在实操环节中,医疗机构的态度可能更多的是保守,而非支持。
医疗机构的考量可能主要在于,由于不能保证是否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医疗纠纷,不如从一开始就不开这个口子。
对外「形象」
很重要
作为医务人员,无论是在互联网上提供医疗咨询服务,还是通过微信群,亦或者通过回答相关医学问题获得相应报酬的行为。
其对外形象离不开「医疗机构」以及其医疗机构下的「医务人员」的特定标识。
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小明是某三甲医院普外科的主治医师,在某咨询平台上,其对外宣传的定位是某三甲医院主治医师,小明回答一个问题的价格设置为 100 元。
患者 A 正好想要咨询小明一些医疗问题,于是支付了 100 元。事后小明被当地卫健委部门查处,给予了行政处罚。
在这个过程里,小明的身份涉及到了两个部分:
一是自己所在的医疗机构——「某三甲医院」,另外一个身份则是「医务人员」,而小明提供的服务是解答一些医疗问题。
A 正是因为上述两个标识才会找到小明,并支付了 100 元。小明的标识若是「某镇医院主治医师」,则基本不会有患者愿意咨询。
所以在整个过程里,小明间接地借助了自己所在「三甲医院」的平台影响力而促成了「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
而法律法规对提供医疗服务合同的限制是严格准入制制度,即:
必须经过允许才可以提供医疗服务。
而小明所在的医疗机构以及所在的咨询平台上,互相之间可能并未建立起法律上的联系。
与此同时,《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亦明确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换句话说,你在医院注册的是什么专业,则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执业,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则可能涉及到非法行医。
比如,小明注册的是普外科医生,医疗机构和 B 互联网平台建立了关系,小明在 B 平台上回答了有关内科方面的知识,且给出了相应的医学建议,则小明很可能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的第十四条。
也是基于此,很多医院并不同意自己的医生在外轻易以提供医疗服务为主的业余兼职。
一旦因此而发生了医疗纠纷,在权责承担上面,医院有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
而于 2018 年出台的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虽然开始鼓励互联网医疗,但其对应的主体依然是医疗机构和具有资质的互联网医院。
医务人员在互联网有偿提供医疗服务,依然需要通过相应医疗机构的批准 。
兼职,
避开医疗服务
那么,难道医生就不能在业余时间兼职么?
非也。
上面说的很多内容其实都涉及到了一个关键点——「医疗服务」。
无论是在微信群里解答患者的相应问题,还是在互联网平台上有偿回答一些涉及到医疗知识的提问, 其内在性质依然是医务人员通过提供「医疗服务」而获取相应的报酬 。
而提供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则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个人,除了个体户外,大多数都需要 借助于医疗机构完成上述服务。
换句话说,如果你的医院不同意你在非本单位以外以医生的身份提供医疗服务(包括医疗解答等),而你私自提供了医疗服务,那么你则可能会触及到《医师法》中的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执业医师法》中的第四条。
若因其服务导致了损害,则还有可能触及到《刑法》的有关罪刑。
那么如果我不提供医疗服务,可不可以在业余时间兼职呢?
答:不完全可以。
如果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明确将在外兼职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那么一旦被医院发现在外兼职 (不管是工作期间还是非工作期间,不管是专业知识,还是其他与自己工作内容无关的知识。当然,这里的兼职是指利用自身知识能力换取收入的行为,而不包括公益或基于技能提升而参与的研究) ,医院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承担任何补偿或者赔偿责任。
比如小明虽然是三甲医院的医生,但他提供的有偿服务是,如何选择科室,考研如何规划等相关问题。
虽然他依然用的是作为医生的身份,但其行为本身不涉及到医疗机构,且和医疗服务完全不相干。
同样的道理,通过兼职写文章,晚上跑滴滴,开烧烤店等等,只要不和「医疗服务」挂钩,其行为都不违法。
但并不代表不违约。
本文作者:陈陈
致谢:本文由北京(上海)盈科律师事务所陈明冬律师审核发布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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