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括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明确了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和三个方面 23 项政策支持。对认定为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的,采取「工作和生活待遇+晋级和荣誉奖励+重点计划支持」的方式给予支持。对引进的特级和 A 类、B 类、C 类人才,属于海外引进人才的,分别按 700 万元、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属于国内引进人才的,分别按 7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25 万元的标准给予安家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相应上浮 30%;厦门市和中直驻闽单位(含与我省共建单位)的人才,省级财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减半补助;同时设置了晋级奖励和荣誉奖励,对人才在认期内晋级的给予 10 万元~300 万元晋级奖励,对新取得有关荣誉称号或奖项的给予 3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引进的、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 1 亿元的综合支持。
适用对象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包括省级高层次人才和市级高层次人才。省级高层次人才划分为特级人才、A 类人才、B 类人才和 C 类人才。
适用于在闽就业创业的引进人才(在闽就业或创业时间不超过 1 年,且来闽前在省外学习或工作连续 3 年以上的人才)、现有人才(除引进人才外,其他已在闽就业创业的人才)和有意来闽就业创业的待引进人才(已与省内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或拟来闽创业的人才),不受国籍、户籍限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范围。
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实行认期制管理,认期为 6 年。认期自认定单位发文确认之日起计算。
基本条件
一、原政策(闽委人才〔2020〕4 号)规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在闽就业创业(含有意来闽的待引进人才)。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于福建省内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的人才,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 1 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 6 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 3 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 3 万元,三明、南平、龙岩、宁德四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山区地市)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 20%;
(2)受聘于福建省内企业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外籍人才、海外人才为 1 年以上)、每年在闽工作时间不低于 6 个月的劳动(聘用)合同;且近 3 年内应缴工薪个人所得税额一般每年不低于 7 万元,山区地市和重点县年纳税额标准下浮 20%;
(3)在福建省内创(领)办企业的人才,须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之一,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占创业投资 30% 以上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 30% 以上,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和一支由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
(4)自由从业的人才,须为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国家级协会会员,且符合所在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设定的其他条件(有关条件须报省委人才办审定)。
4.在年龄要求方面,对现有人才不作限定。对引进人才,特级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70 周岁,A 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5 周岁,B、C 类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能力特别突出或我省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人才,经认定单位研究并报省委人才办审定后,年龄上限可相应提高 5 周岁。对台湾居民不作年龄限定。
5.身体健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科研作风;有较强创新创业创造能力;个人(含曾创办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补充通知(闽委人才办〔2021〕4 号)调整基本条件如下
(一)现有人才的认定
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 年版)》的现有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二)引进人才的认定
1、对符合《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2020 年版)》中特级、A 类及 B 类 1-13 款条件的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2、对受聘于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但近三年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倍数以上(事业单位 2.5 倍、企业 4 倍),申报时应有纳税记录。
3、对毕业后工作未满 3 年的博士(不含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不将个税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之一,近 1 年内个人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应达到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5 倍以上,申报时有纳税记录。其中,博士毕业后未满 1 年的,其综合所得年度收入可按当前个人综合所得测算后先予认定,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待满 1 年后年度综合所得达到标准,再申领安家补助。
(三)各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
各设区市自主认定的企业人才,工薪个人所得税额口径可按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应缴税额掌握,包括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四项。
上述规定从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申报办法
申报人登录福建「海纳百川」人才网(http://fjhnbc.hxrc.com)高层次人才申报管理系统,注册后在线填写《福建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申报表》。申报材料原件交所在单位汇总后送相应受理窗口进行真实性核对。
支持政策
一、工作和生活待遇
1.安家补助:海外引进的特级和 A 类、B 类、C 类人才,分别给予 700、200、100、50 万元的安家补助;国内引进的, 减半给予安家补助。外籍引进人才的安家补助相应上浮 30%。安家补助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厦门市和中直驻闽单位(含与我省共建单位)的人才,省级财政按照相应标准给予减半补助。
2.子女教育:特级人才的子女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A 类、B 类人才的子女可按本人意愿,在其居住地或工作所在地选择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质公办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C 类人才的子女可统筹安排到上述条件较好的就读。省属及中直驻闽单位引进的人才根据人才层次享受上述政策。
3.健康保障:两院院士、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享受一级医疗保健待遇,其他特级人才和 A 类人才、省引才百人计划人选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B 类和 C 类人才由所在设区市提供相应医疗保障。
4.住房保障:安家补助主要用于人才的住房、生活补助。各设区市可加大支持力度,包括人才公寓、人才周转房、购租住房补贴等。
5.出入境和居留便利:对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国家高端外国专家项目计划、中国政府「友谊奖」等外籍高层次人才,可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籍人才允许其在抵达口岸后申请 R 字签证。
6.专项服务:特级人才和 A 类人才纳入省级联系服务专家遴选范围;在省属高校的纳入「秘书式服务」试点范围;B 类、C 类人才纳入所在设区市及单位的人才联系范围。
7.团队建设:创(领)办的企业招聘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符合规定的,按照企业税前支付青年人才薪酬的 60% 标准给予补助,累计补助 3 年。人才所在单位可依托人才中介等机构招聘台湾优秀博士、硕士和本科毕业生,分别给予 30、20、10 万元的奖励补助。
8.人员编制:省属已满编的事业单位引进省级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人才专用编制,不计入用人单位的编制总量。
9.薪酬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归属个人及团队的比例可不低于 70%。薪酬可实行年薪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法。
10.税收优惠:符合规定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 50% 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11.职称评聘和专业技术评价:A 类人才可直接认定相应专业最高级别职称。B 类人才可参加我省特殊人才高级职称认定(评审)。台湾高层次人才可直接认定或参评相应的职称评审和职业技能评选。
12.台湾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支持:台湾高层次人才可根据相关政策在专业资格认证、经营项目特许、企业用地保障、股权激励、项目投融资等方面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13.评选表彰:优先推荐省级高层次人才参评国家、省、市各类评选表彰活动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
二、晋级和荣誉奖励
14.晋级奖励:在认期内晋级的给予 10 万元~300 万元晋级奖励。
15.荣誉奖励:对新取得荣誉称号或奖项的给予 3 万元~80 万元奖励。
三、重点计划支持
16.「一事一议」支持:对引进的、能实现重大产业突破的特级人才,按「一事一议」原则从人才、科技、工业等专项经费中,统筹给予最高 1 亿元的综合支持。
17.特级后备人才支持:入选者在享受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 500 万元支持。
18.「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支持:入选者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 200 万元支持。
19.「创业之星」「创新之星」人才支持:入选者在高层次人才相应待遇基础上另给予 200 万元支持。
20.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人才支持:入选者按不低于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有关待遇执行,不再重复参评省引才「百人计划」。
21.「万人计划」人才支持:入选者按国家奖励补助资金 1:1 的标准给予省级配套支持。
22.省引才「百人计划」人才支持:入选者除享受 B 类人才支持政策外,其他支持政策按遴选公告规定执行。
23.台湾高层次人才支持:入选者有关待遇按《福建省引进台湾高层次人才「百人计划」遴选办法(试行)》(闽委人才〔2017〕1 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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