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新政精神,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引进一批能推动湖州卫生计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医疗卫生领军人才是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提升医疗卫生单位综合竞争力,有利于推动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利于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坚持「高端引领、以用为本」的理念,旨在打造一支理想坚定、医德高尚、医术精湛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队伍。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市、县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市、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是指从市外引进的,与我市公立医疗卫生单位签订 5 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人才根据不同层级分为 ABC 三类。
第五条 A 类:国家级医疗卫生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 国家「***」「万人计划」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才;
2. 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医大师、省特级专家;
3. 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获得者前 3 名;
4.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带头人;
5.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六条 B 类:省级医疗卫生领军人才。主要包括:
1. 省「***」「万人计划」专家、省 151 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才;
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卫计委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 省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获得者前 3 名;
4. 省 325 卫生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卫生创新人才;
5. 省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专家、省级重点专科临床科室医疗主任专家;
6.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
第七条 C 类:紧缺急需高职称高学历医疗卫生专业人才。主要包括:
1. 纳入我市医疗卫生紧缺专业需求目录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学类专业技术人才;
2. 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相当于这一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
3. 从全国重点医学院校直接引进的博士研究生;
4. 从市外医疗卫生机构引进的取得博士学位的医学专业人才。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按本办法规定引进的 A 类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给予 100 万元安家补助;B 类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给予 80 万元安家补助;C 类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给予 50 万元安家补助。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领军人才到岗第一年、第三年,根据工作情况各拨付 50%。所在单位要根据领军人才工作需要,给予相应薪酬待遇、科研经费等支持。
第九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 A、B、C 类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经评审认定后,每人次分别给予单位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财政资助。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不受单位用编计划限制,按特设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引进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医疗卫生单位应积极主动帮助协调、解决本人入编、入户、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就学等事项。组织、编委办、公安、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中央、省市人才新政要求及时予以办理。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按照现行医疗卫生单位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认定。县(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县(区)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认定。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分为集中申报、资格初审、评审答辩、公示公告四个步骤:
1. 集中申报:实行常年受理、集中评审的办法。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初发布年度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计划,明确具体要求和事项。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引进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并按照行政管理体制要求,向市或县(区)卫生计生局申报。
2. 资格初审:市或县(区)卫生计生局根据本办法对申报人才资格条件进行初审,提出进入评审答辩的人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才,退回申报资料,并将不符合条件情况告知医疗卫生单位和人才本人。
3. 评审答辩:市或县(区)卫生计生局邀请相关专家对进入答辩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重点就人才的医疗技术、学科建设、带动示范等方面进行评价,提出拟引进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建议名单。
4. 公示公告:拟引进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建议名单经市或县(区)卫生计生局党委会议审议确定后,报市或县(区)委人才办备案,县(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引进入选的医疗卫生领军人才须报市卫生计生局备案,所有入选人才在网上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人才、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多样、灵活、便捷的引才机制,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引进方式可以是直接调入或临时聘用(合同聘用)。直接调入的,经人力社保部门审定后办理调动手续;临时聘用的,由医疗卫生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有关协议,经人事主管部门确认后颁发《人才聘用证》,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由组织、卫生计生、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协调解决引进医疗卫生领军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的安家资助资金由人才所属的医疗卫生单位负责。用人单位财政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税收体制分级承担,税收隶属关系在市级财政的医疗卫生单位,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税收隶属关系在县(区)的医疗卫生单位,由县(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十七条 建立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的绩效评价制度。医疗卫生单位按年度进行评价考核,出具考核结果,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提前终止合同或调离的,医疗卫生单位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报告。绩效评价结果与年薪及财政资助挂钩。
第十八条 建立医疗卫生领军人才信息库,加强对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的跟踪服务。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主动走访慰问,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改进服务工作,帮助解决医疗卫生领军人才的实际困难。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个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合同或协议,追回已下拨的资助资金:
(一)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提前终止合同或协议的;
(三)出现重大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的;
(四)严重违纪违规违法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