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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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驻盐各单位,区属各企业:

《盐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30 日


盐田区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卫生系统人才队伍建设,集聚医疗卫生人才,根据《中共深圳市盐田区委、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打造「梧桐人才」高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盐发〔2016〕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盐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标准

第一条 盐田区医疗卫生人才分为高层次人才、技术骨干人才和后备人才三大类。各类人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二)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骨干人才应在医疗卫生领域具有丰富临床、科研、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能熟练解决疑难复杂问题。

(三)后备人才,是指系统熟练掌握医学理论知识并具备一定的临床技能的高等医学院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为 A、B、C、D、E 五类。

(一)A 类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经深圳市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

2. 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 A 类人才;

3. 国家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

4. 国家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

5. 国家级名中医。

(二)B 类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深圳市认定的地方级领军人才;

2. 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 B 类人才;

3. 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主任委员;

4. 省级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

5. 省级名中医;

6. 经认定,符合深圳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 I 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三)C 类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经深圳市认定的后备级人才;

2. 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 C 类人才;

3. 省级医学专业委员会二级以上分会副主任委员;

4. 副省级城市重点学科(专科、实验室)带头人;

5. 副省级城市名中医;

6. 经认定,符合深圳市实用型临床医学人才Ⅱ类条件的临床医学人才;

7. 高等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甲医院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8. 省级以上公共卫生机构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9. 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担任教研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D 类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甲医院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2. 高等医学院校直属附属三甲医院或省级卫生部门直属三甲医院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3. 副省级城市市级公共卫生机构担任科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 高等医学院校公共卫生有关专业担任教研室副主任以上职务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五)E 类高层次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现在三甲医院或副省级城市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2. 现在三级医院或地级市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5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第三条 技术骨干人才具体分为 A、B、C 三类。

(一)A 类技术骨干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现在三级医院或地级市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 3 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2. 现在副省级市区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 3 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

(二)B 类技术骨干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现在三级医院或地级市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 3 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岗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人员;

2. 现在三级医院工作满 3 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符合深圳市紧缺岗位目录且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三)C 类技术骨干人才(不适用于区人民医院),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现在三级医院或地级市市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 3 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人员;

2. 现在二甲医院或副省级市区级公共卫生机构工作满 3 年,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且目前仍在本岗位,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且具有全日制硕士学历学位的人员。


第四条 后备人才,须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市、区事业单位招聘范围规定,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的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包括应届毕业生和已完成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


第二章 奖励补贴及住房保障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经认定的医疗卫生人才可享受奖励补贴如下:

(一)奖励补贴标准。

1. 高层次人才 A、B、C、D、E 类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160 万元、120 万元、100 万元奖励补贴。

2. 技术骨干人才 A、B、C 类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补贴。引进的各类技术骨干人才自愿到区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额外给予 15 万元奖励补贴。

3. 后备人才根据学历条件,分别给予本科、硕士、博士 3 万、6 万、10 万元奖励补贴。各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加奖励。

(二)引进的医疗卫生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予以奖励。

(三)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骨干人才奖励补贴自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首年发放 50%,剩余金额在首个聘期内逐年等额发放。后备人才奖励补贴签订聘用合同之后,一次性发放。

(四)奖励补贴每年发放一次,由用人单位于每年度考核完成后,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经费申请并提交人才聘期目标完成情况及考核结果报告。


第六条 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用政策性住房且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惠政策。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认定的医疗卫生人才可享受住房优惠政策如下:

(一)为高层次人才 A、B 类提供 120 平方米左右住房,免租金十年;

(二)为高层次人才 C、D 类提供 90 平方米左右住房,免租金十年;

(三)为高层次人才 E 类、技术骨干人才 A 类提供 80 平方米左右住房,免租金五年;

(四)为技术骨干人才 B、C 类提供 50 平方米左右住房,免租金五年;

(五)为到区属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全科医生提供 50 平方米左右住房,免租金三年。

如区有关单位所提供住房面积低于对应人才层级标准的,低于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给予相应免租金年限的货币化补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夫妻双方均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引进标准且同时引进的,分别给予对应级别的奖励补贴,并按「从高从优」原则以家庭为单位提供人才住房。


第三章 配套保障

第九条 全区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骨干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对帮助人才配偶实现就业,并已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区用人单位,每安排一人给予 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和技术骨干人才的子女问题,由区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其子女入园、入学问题。

(一)高层次人才 A 类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或高中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幼儿园或学校入读;

(二)高层次人才 B 类子女就读幼儿园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可在全区范围内选择一所幼儿园或学校入读;

(三)高层次人才 C、D、E 类,技术骨干人才 A、B、C 类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享受盐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按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协调解决;

(四)高层次人才 A、B、C 类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的,对其学杂费、住宿费予以全额补贴。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 A、B、C 类通过竞价获取车牌指标的,给予车辆上牌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人只享受一次。根据高层次人才 A、B、C 类实际需要,在任期内为其在我区居住的 65 岁以上父母及其配偶父母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可免费预约观赏区文体部门承办或举办的文体演出或体育赛事。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十三条 卫生系统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或选聘方式进行。区属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发展需要提出人才引进计划,按市、区事业单位职员招聘及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工作。


第五章 人才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 8 年的聘用合同,并全职工作。聘用合同中须明确聘期目标责任,在学科建设、业务发展、人才培养、科室管理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设定聘期总目标及年度分目标。

引进人才在首个聘期内调离或辞职的,已发放的人才奖励补贴须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日常管理以用人单位为主,实行聘期目标绩效考核制度。用人单位每年度进行考核,聘期结束后对聘期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聘、奖励等依据。 

引进人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停发当年度人才奖励补贴;聘期内累计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已经发放的人才奖励须全额退还。聘任期满评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续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以隐瞒或虚报学历、职称、住房等证件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人才资格及相关待遇的,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追回已享受的人才奖励补贴,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二、三、四条未涵盖的但经区卫生行政部门认定视为急需或紧缺医疗人才的,其引进方式和待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交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予以专题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采取团队引进的方式,大力引进市级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团队。引进的学科团队成员除可按照本办法享受相应人才优惠政策外,对国家级、省级、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团队或运营管理团队,分别再给予 300-500 万元、200-300 万元、100 万元学科建设经费,用于小型设备购置、科研、培训经费及柔性引进成员的薪酬或津贴、学术会议费、相关工作差旅费等。团队的聘用、考核方式参照上述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柔性引才」机制,鼓励区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以灵活方式引进高水平医疗卫生人才。

(一)鼓励各区属公立医院从全国范围内的现职高端人才中,聘请一定数量的特聘专家,负责指导相关学科建设等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择优返聘退休高端人才,负责扶持相关学科建设,指导、培养年轻技术骨干。

(二)鼓励各区属公立医院创建「名医」工作室,每年给予最高 10 万元工作经费。每年评选优秀工作室,给予优秀工作室负责人最高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用人单位须与柔性引进人才一年签订一次目标合约,在学科建设、科室人才梯队培养以及科研成果等方面设定目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待遇、续聘等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 3 年,由区卫计局负责解释。 


编辑: dxy_1zy8zzi5    来源:丁香园